公司如果对员工进行调动,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办理异动手续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反之,公司不应该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
案例背景
某销售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销量急剧下滑,销售业绩连续 2个季度没有完成目标,老板和销售部很着急。公司会议讨论后,大家认为销售部人员配备不齐,影响了销售渠道开拓,大客户关系管理,是导致销售目标没有达成的主要原因。
老板决定从公司内部各部门调5名员工到销售部,其中2名销售专员,2名商务专员,1名客服专员。李某等3名员工不同意内部调动,认为自己对销售一窍不通,根本无法胜任销售部的岗位。公司的做法,不过是强迫员工离职。于是提出要求辞职,并以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要求予以经济补偿。
请问,李某等员工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是否会支持?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李某等员工的仲裁申请要求合理,故而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如果双方对于工作岗位的变更无法协商一致,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在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相当于变更劳动合同要项)前,首先应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如果对员工进行调动,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办理异动手续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反之,公司不应该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
因此建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先做好调动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员工能够理解调动的意图。同时,为了让员工胜任新的岗位,应该做一些岗前的培训。
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但必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