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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招聘面试难题多 专家支招避风险

    金三银四正是招聘的黄金时节,然而,很多企业往往只顾着引进人才,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由此为企业的平稳发展埋下了隐患。企业究竟该如何把握招聘、入职及试用期间的管理?又该如何防范风险于未然呢?

    对此,4月25日英才网联旗下机械英才网(http://www.mechr.com/)特举办主题为《员工招聘、入职与试用期管理》的沙龙活动,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商博律师主讲,对企业的招聘、入职与试用期管理环节进行梳理;帮助HR消除招聘误区;避免劳动关系先天不足;实现试用期管理的合法化。

    招聘审查时,细节信息也需注意

    很多HR表示对面试、审查的方法、程序算是“门清”了,可招聘表上的细节信息,又存在多少隐患呢?商博律师分析说,招聘表上基本的信息,看似简单明白,但如果HR们一不小心,也是会为企业带来很大风险的。对此,商博律师现场为HR们分享了几个曾经接触到的案例,希望引起HR们的注意。

    案例一:某企业的一名部门经理,在聘用现任助手工作2年后,居然发现助手是自己上司的妻子,这可让该经理哭笑不得,后经人力资源同事了解到,该助手在入职时已经结婚,但在信息表上隐瞒了自己的婚姻信息。很多HR都知道,虚假学历算是一种欺骗行为,那么婚姻信息这是否属于欺诈呢?公司是否可因该名员工提供虚假婚姻信息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现场HR们有的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也有几个HR表示不行,大家各抒己见。

    对此商博律师为大家讲到,很多企业在招聘时虽然要求员工未婚,但是在雇佣期间如果发现该员工在上岗前已婚,隐瞒已婚的信息虽然属于欺骗行为,但律法上对此行为界定为“自我保护行为”,如果隐瞒的婚姻信息不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那么企业是不能因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案例二:某生产企业在进行员工体检时,发现生产线上有名员工患有红绿色盲。现场HR们听说后,很多都是一笑置之,表示色盲或者色弱的问题只是一个小事情。但是该员工却是生产线上负责接红绿线工作的人员,如果发生一个失误,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上千万的损失。听到这里,HR们的表情不在轻松,其中一个HR提问说:“难道当时入职交体检表的时候,HR没有发现吗?”

    商博律师表示,这正是问题的所在。很多HR在为员工办理入职时,认为体检表只是一种表面形式,并不过多在乎。但是随着现在工作压力的增加,一些员工有可能存在潜在的病症的,像抑郁症等病患,在相对较短的面试过程中,很难发现这些隐藏问题的。所以需要在HR们在为员工办入职时,必要的证明缺一不可,审核信息时,不要随便忽视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员工试用期间,写明岗位职责避免纠纷

    员工在试用期间,如果让企业不满意了,是否可以辞退呢?商博律师表示说当然可以,但是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写明岗位职责,这就让“不符合录用条件”变得界限不清。

    商博律师为大家提供一个案例:某一广州企业,在员工试用期间,表示员工无法完成销售成绩,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欲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企业却无法提供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成绩。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又没有明确写出员工试用期条件。对此,商博律师表示这样即使该员工真的存在问题,企业也是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建议HR们在员工试用期间,可在OFFER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岗位职责。这样可以让员工有一个工作目标,也可在和员工发生纠纷时,出示一些证据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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