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国庆7天假,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若员工在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300%的报酬,且不允许用补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企业若安排补休则不需支付工资;若不能安排补休,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换句话说,“国庆七天”前3天加班一定要“支付3倍工资”,后4天可以“补休”,如不安排补休则需支付双倍工资。
“今年中秋国庆假期全部加班,可以用短短9天,换来一个月的薪水,想想就让人心动。”日前,网络上类似这样的消息可谓铺天盖地,让不少职工感到非常有诱惑力。
的确,从9月26日到10月7日,短短12天里出现了9个加班日。根据规定,9月27日中秋节和10月1、2、3日均为法定假期,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9月26日和10月4、5、6、7日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如果市民选择9天全部加班,就可以拿到22天的日工资收入,相当于一个月的钱在9天里就能赚到。
然而,市人社局指出,虽然看上去相当不错,但如果企业允许职工如此加班,则明显违反劳动法。按照现行劳动法规规定,如果公司因为工作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要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则指出,“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如果本次中秋国庆9天全部加班,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超时加班,是劳动法规不允许的。除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特殊情况之外,劳动者有权拒绝超时加班。
那么,有市民提出,如果本人就被加班工资所吸引,“自愿加班9天”,甚至愿意与企业签署加班自愿书,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免责吗?对此,劳动法专家明确指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不仅如此,专家强调,“超时加班”的事实认定与支付加班费并不冲突,换言之,一旦发现企业允许职工“中秋国庆连续加9天班”,不仅需要支付“22天的日工资”,还得承担违法带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