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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发展历史

消费者权益的发展历史

  肯尼迪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quot;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电视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国际消费者运动回顾

  早在19世纪中、下叶,英国在《货物买卖法》中,就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购买质量低劣和不适于预定用途商品的消费者以法律上的索赔权,并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改变了“买者注意、当心,卖者不负责”的传统做法和观念。

  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它是世界上消费者运动的最早的源流。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并于1914年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享有的4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当时日本经济全面瘫痪,消费品奇缺,一些不法厂商趁机生产伪劣商品。1948年9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妇召开:“清除劣质火柴大会”。会后,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面对一系列重大消费者受害案件的发生,日本消费者要求消费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

  进入70年代以后,日本消费者运动目标进一步扩大,除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的卫生和安全问题外,在实现公平交易,制止不正当营销手段,取缔不公平交易习惯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的消费者运动中,消费者组织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迄今为止,全国性的消费者团体有29个,各种民间性消费者团体近4000个。日本消费者运动的成果也不断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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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美、日外,消费者运动在其他国家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69年韩国成立国内第一个消费团体———主妇俱乐部联合会;荷兰、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民间团体;1962年,欧洲消费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1960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94年其会员和通讯会员组织来自110多个国家,达到300多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运动从此成为席卷全球、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

  消费维权中可贵的“第一”

  第一个消费者协会

  1983年5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现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

  第一个省级消费者协会

  1985年4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乌鲁木齐市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消费者协会。

  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

  1981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发布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尽管它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但是它的诞生,表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第一个“三包”规定

  1986年10月1日,由国家经委等八个部门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三包”规定。

  第一次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系统在国内率先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第一台“3·15”晚会

  1991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首台以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此台晚会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共同举办。晚会以国务院确定的“质量、品种、效益年”为主线,将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融汇于舞蹈、歌曲、相声、小品、时装表演等为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之中,让观众在获得艺术享受的同时增长消费知识,受到消费教育。

  自1991年开始,“3·15”晚会已经连续举办了九年。

  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994年3月10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鹏总理强调,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例加倍赔偿案

  1994年1月18日,由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哈市消费者投诉在哈尔滨精品商厦购买假冒裘皮衣一案。经有关部门鉴定,消协依照《消法》第49条进行调解,精品商厦给消费者退回购衣款4200元,并加倍赔偿4200元,这是消费者协会系统调解成功的首例加倍赔偿案。

  第一个村级投诉站

  1995年3月6日,山西省曲沃县林交村投诉站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村级投诉站。全国著名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志愿者王宪贵同志就在此投诉站工作。

  第一起台湾籍消费者投诉案

  1989年10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一封署名台胞刘贵美从广州发来的投诉信,反映他在桂林市某酒店商品部购买了20盒“大活络丹”,每盒人民币80元。而在广州,同样的商品每盒价格36元。中消协及桂林市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商品部是个人承包的。“大活络丹”每盒售价是35元,而陪同的导游从中作弊,以每盒80元向刘先生收款,牟利900元。桂林市工商局查处后,将900元由市消协转交给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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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主要内容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包括: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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