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但商业活动出现得相当早。到周朝时,商业已成为一个重要职业,商人已是社会的重要阶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商业道德或伦理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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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百家的典籍中包含了丰富的伦理思想,尽管差异较大,但都以“义”作为获取财富的道德规范。义者,宜也。义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不宜自私,不宜侵占别人的利益。如管子提倡“义不自进”(即有道德的人不会只照顾自己);孔子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人之利而利之”(即根据他人的利益要求而成全他人);孟子主张“舍己从人”(即舍弃自己的利益以成全别人),等等。以上几种思想都以“义”为导向,体现了以义取利的价值观。
在人们的印象中,儒家似乎重义而轻利。其实,儒家并不笼统排斥财富(利),也不拒绝合乎道义的财富。孔子曾经说过:“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意思就是,若能发财致富,哪怕拿鞭子赶马车,他也愿意干。尽管如此,孔子并不赞成走歪门邪道去发财。所以他又说:“如不可求,从吾所好。”总而言之,孔子对待财富的获得,以道义作为限度。他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但是,“不以其道得,不处也”;“不以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更通俗地说,孔子所倡导的财富伦理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伦理的第一要义就是强调人在对待财富问题上应当一个君子。所谓君子,就是具备儒家所描述的理想人格的人。从现代意义上讲,也就是一个诚实守信、遵守法纪、富有责任、讲究公德的公民。取之有道,意味着君子在追求财富的时候应该采取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方法或手段,否则便“取之无道”。今天,我们仍有必要从儒家文化吸取营养,构建合乎时代精神的财富伦理,使社会成员在追求财富的时候自觉遵循一定的伦理规则。
具体来说,新的财富伦理应当包含儒家所倡导的一些原则。第一个是人道原则,即孔子所主张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因人之利而利之”,这一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自己独立自强,也要让他人独立自强;自己兴旺发达,也要让他人兴旺发达;自己的发展也能意味着帮助其他人的发展;第二个是恕道原则,即孔子所提倡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不能强加给别人;自己不能做到的,不可勉强他人做到,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第三个是和谐原则,即“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也就是王阳明所说的“一体之仁”,这一原则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们在追求财富的时候,不能以破坏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为前提,所获得的财富,从社会伦理上讲应该是清白无污垢的财富,从自然伦理上讲应该是绿色无公害的财富。
除了以上三个儒家所倡导的原则,还应当补充一个原则——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强调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或经济行为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对于社会,它不能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稳定社会的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实现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