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的领购
发票由会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领回后做好购入登记。各使用部门出纳、收费员向会计领用时,做好领用登记。使用人用完后将存根交回会计处,做好发票核销登记。
2.发票的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时金额不得涂改,"顾客名称及地址"、"项目"、"说明"栏如有涂改,必需在修改处加盖发票专用章。"顾客名称及地址"栏不得留空。开具发票作废时,必须保留全部联次,并加盖"作废"章。
3. 发票的保管
会计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及发票专用章,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