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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犯错,好人受罚

    在一个大型居民小区中住着几个小偷,当然,小区里的大多数居民是遵纪守法的好人。小偷经常在小区内偷盗,这给一些家庭造成了损失。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并给受盗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分管这个小区的警察出台了一项权威规定:小区内所有居民每年每户必须缴纳一万元偷盗保证金,收缴的保证金用于弥补受盗家庭的经济损失。

    这样荒唐的规定肯定会受到人们的耻笑,为什么这个警察不去抓小偷,而要让所有居民交钱呢?!这不是明摆着“坏人犯错,好人受罚”吗?

    更何况,警察向每户居民收取保证金是否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一万元的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收缴的保证金真正用到该用的地方了吗?等许多疑问随之而生。

    你也许会说,上面的故事纯属虚构,警察不会做出如此违背常理的规定。但是,类似这样的故事却在不少政策法规中体现。

    劳动局向企业征收“欠薪保障金”就是这样的规定。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前几年是在建筑企业和小企业中实行,2007年10月起,上海市把征收欠薪保障金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深圳等城市也向企业征收欠薪保障金。

    拖欠员工工资是少数“坏企业”或“坏老板”的恶劣行为,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监管部门不去积极查处这些坏企业,反而强制所有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这样做,最吃亏的是从不拖欠员工工资的好企业。按照上海市的标准,一家企业如果有100个门店或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办事处,即使从不拖欠员工工资,2008年也要缴纳9.6万元的欠薪保障金,以后还要按逐年增加的标准逐年缴纳。从欠薪保障金的征收方式来看,这一规定具有典型的“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特征。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劳动局收缴了巨额的欠薪保障金,那么,被拖欠工资的员工都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实情并非如此。2008年1月,上海门店数最多的房产中介公司“创辉租售”的200家门店一夜之间全部关闭,该事件涉及到1700余名员工两个月的拖欠工资,但是,员工却拿不到欠薪补偿。劳动局解释说,由于创辉租售公司拖欠着欠薪保障金,所以创辉租售公司的员工没有资格拿到欠薪补偿。

    劳动局规定,员工所在企业缴纳了欠薪保障金,员工才有享受欠薪补偿的前提,员工所在企业如果未缴或拖欠欠薪保障金,员工便失去了享受欠薪补偿的前提条件。事实上,真正需要欠薪补偿的员工,恰恰是劳动局规定没有资格享受欠薪补偿的员工,而有资格享受欠薪补偿的员工,基本上不需要欠薪补偿。

    既然规定所有企业要缴纳欠薪保障金,那么被拖欠了工资的所有员工应该有资格享受欠薪补偿。创辉租售公司拖欠欠薪保障金,是公司的错误,劳动局应该处罚公司(或其大股东),而不应该以公司犯错为理由拒绝给员工欠薪补偿。从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方式来看,这一规定也有“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的特征。

    具有“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特征的政策法规并非只有这一项,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有这样的因素。《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也是一些“坏企业”或“坏老板”,有关部门不去查处这些坏企业,而是出台了让好企业害怕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许多著名企业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坏企业却无动于衷。

我们最近调查发现,大量在餐饮、休闲娱乐业就业的服务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五个月后,仍然没有签订合同,单位解聘后仍然得不到应得的经济补偿,本该受到处罚的坏企业(甚至是血汗工厂)仍然没有得到处罚。但是,本来劳动用工规范的好企业的用工成本却急剧增加,即使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也要按新规定给员工经济补偿。可见,这又是一个“坏人犯错,好人受罚”案例。

    为什么“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的政策法规屡屡出现?

    这是由于官本位简单化监管思维不受制约而造成的。监管部门确实需要对社会上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但是,在传统官本位习惯影响下,监管部门不愿意辛辛苦苦地去调查和查处“坏人”,而是更愿意简单地、一刀切地向所有的人(或企业)征收不良行为保障金,而监管部门的这种“收费权”和“资金使用权”并没有良好的制约机制,保障金用途的透明性和合理性也难以监督。监管部门支配了巨额的保障金,既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问题,又可使本部门权力放大。因此,出台“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的政策法规,对监管部门是一项没有坏处、只有好处的决策。

    正因为这样,类似“坏人犯错,好人受罚”想法,不断在监管部门的心头萦绕。青岛市出现一批韩资企业撤离后,一位担任青岛市政府顾问的学者这样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也很头痛,还不能找到有效的政策、法律依据来要求在中国经营的韩资企业交纳保证金。”

    从这位学者的言论中,我们看到了依法行政的进步观念,但也隐藏着监管部门向韩资企业和其它各类企业征收“保证金”的欲望和冲动。这充分说明,监管部门采取“坏人犯错,好人受罚”式监管的想法根深蒂固。一有机会,就会使这样的想法通过合法、合规的形式表现出来。

    监管部门走出“坏人犯错,好人受罚”的误区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要走出这一误区,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自我进行监管理念的更新;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动用的资金必须来源于财政收入,如果要通过收取保证金或收费的方式筹集任何资金,必须附加听证会、被收费对象集体投票等更严格、更有效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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