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公务员工资参差不齐,且大规模的薪酬改革已多年未做调整。比如,北京市从2003年实施“3581”阳光工资体系(即科、处、局、部级干部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8000元以及1万元)后已有10年,整体薪酬并未做出过调整。
XX,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长期关注和研究公务员工资,在她看来,虽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还规定了工资调查制,但从实践层面看,目前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并未建立和形成公务员调查比较机制及动态调整制度,所以多年来公务员工资从未动态调整。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建议,国家应设立“薪酬调查委员会”,定期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评估,从而确定公务员薪酬的调整,“这种调整应该是可升可降”。
XXX建议,公务员工资应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要与物价水平相协调,“作为社会劳动者,公务员履行公务也是一种生产力的投入和劳动付出,他们也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理应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经济成果,其工资和待遇也应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