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准则: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包含了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会的特殊成员,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2006)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皆一致规定,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成员津贴(包括独立董事津贴)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核算开支。
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管理费用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有的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担任公司董事,应视同公司职工,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应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独立董事,其中,一位40岁,一位41岁,一位70岁,该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津贴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呢?
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如果个人在退休前兼职(或专职)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退休后再任职于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