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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 规避特殊身份员工纠纷

    7月23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袁泉律师,主讲以“如何做好特殊员工管理”为主题的沙龙活动。通过对各类特殊员工的分析,帮助企业HR处理好与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避免纠纷和仲裁的发生。

    袁律师首先对特殊员工进行分类,分为:身份、身体、职位、表现特殊这四类员工。现在正值毕业旺季,试用期新员工是众多用人单位目前正在面临的特殊身份人群。

    试用期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磨合期。袁律师表示,试用期的期限在法律上有三个层次。第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最后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么如果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多长时间?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年零一天,试用期又该是多长?如果该合同到期,不想用该员工,那么与一年合同到期员工的差别和风险在哪里?

    面对袁律师一连串的问题,在座的HR也表示疑惑。袁律师指出,期限规定以上或者以下是包含本数的,明确表示不包或者不满才是不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的试用期是2个月,三年期最长是6个月。如果合同期限是一年又多一天,试用期可以是两个月。但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想用该员工,就要面临支付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多一天就要多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袁律师再次强调,新员工千万不要一年一签,两年过后就是无固定期。现在很多公司都面临大范围的无固定期限员工,对员工来说就象征着铁饭碗,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不出事就开除不了员工。所以人力资源要用最小的成本,利用法律的最大上限。

    接着,袁律师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员工进了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HR认为只能约定一个月试用期。半个月过去了,听完课后知道了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回去和员工说试用期再加一个月,那么试用期可否延期呢?

    袁律师表示,试用期延长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同意,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生病或者怀孕是不能够顺延试用期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公司不想要试用期员工,可以不用提前通知他,但是必须要有理由。最合法的理由就是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此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录用条件一定要有,而且越严格越好,否则试用期对于公司来说形同虚设,只是省下了20%的工资,其他的试用期法律对用人单位一点保障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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