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几乎每个企业招工都会用到的一个法律概念,不少企业HR对试用期员工管理存在诸多误区,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其实,试用期内与试用期届满后的劳动关系并无太多区别,掉以轻心往往会为公司埋下劳务纠纷的隐患。
3月19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主讲“员工入职中的法律文件修订与风险应对”主题沙龙,来帮助HR了解入职法律规定;掌握入职流程;制定入职文件;防范入职管理风险。
在场的一位HR讲出了他们公司遇见的一桩麻烦事。他们单位年初的时候招聘了一位销售。试用期的第二个月,这位销售患病住院了,在一个月的休假住院治疗以后仍未痊愈。公司在试用期快满的时候,想以他在试用期间内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位销售却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转正的要求,并请求享受自己应该获得的医疗期以及医疗期待遇。
张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后,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是确保劳动者在受伤、患病等情况下能依法享受基本医疗的一个保障。”他解释说:“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由于无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医疗待遇等损失。”
同时,他也给出了一点建议。
他指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内的医疗期单独于试用期。在医疗期开始时试用期处于中止状态,医疗期结束后,试用期继续计算,双方继续享有试用期的权利及承担试用期义务直至剩余的试用期限届满。以防止在医疗期内无法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而非常态过渡到正式员工阶段,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自主选择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