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经济历史学家钱德勒对大企业的定义,中国没有大企业。在他的《大企业国富论》和《看得见的手》两本经典着作中,“大企业”是管理制度的创造者、国家财富的创造者、产业技能体系的创造者。
无论我们对中小企业有怎样的浪漫情怀,美、德、日、韩的发展道路显示,只有大企业才能管理好现代产业中的复杂技术,才能满足现代产业的大规模、高额投资要求。
值经济转型之际,中国怎样发展大企业?这是一个全社会都必须关注的制度建设问题。
“管理资本主义制度”(managerial capitalism)与现代大企业相互激荡生成。研究美国从1840到1980年之间百年兴盛,钱德勒得出上述的结论。从19世纪末美国铁路年报着手,钱德勒让我们看到大企业是个“必要的恶”。
首先,在汽车、石化、电子等现代大工业中,只有大企业才有资源和能力开发复杂技术和担负高额投资风险。其次,只有“管理资本主义制度”才能支撑技术与资本扩张的逻辑。
新制度带来三大变化: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企业由专业经理人运作;企业通过多元组织结构(M型)实现垂直和横向扩张。它们帮助大企业实现了现代产业的三大经济效益:规模、程度和速度。
在自我扩张的同时,大企业也对社会做出贡献。它是产业知识与组织能力的培育园圃。像大河水系的主干和支流系统一样,大企业与上下游企业构成以知识与技能打底的商业生态环境,造就了一体化的大规模生产和销售系统。
历史表明,发展大企业必须同时考虑它们对制度资本的贡献,必须防止它们内分泌失调,疯长为一个自肥自利的经济怪物。
理解了管理资本主义制度的一般逻辑,我们来看看在不同地域、文化、时期等条件下,各国的样本,以及对中国大企业的启示。
美国大企业,其发展史体现的是一个“竞争”版的“管理资本主义”。这里的竞争要点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全球各国没有比美国更加完善的反托拉斯法、公平竞争法。也只有美国真正祭出法典,拆散包括贝尔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在内的大企业。钱德勒发现,这种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竞争源自美国社会年轻的历史。因为年轻,投身于政府和企业管理活动中的社会精英存在着陌生、猜忌和话语权竞争。假如忽视历史的细腻磨合过程,美国式的竞争常被误解为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模式。其实,它是公共机构与市场企业之间矛盾、斗争、磨合的产物。中国大企业的发展也需要放到社会主义的制度背景下思考。
战后德国大企业,是一个“合作”版的“管理资本主义”。“国内合作、国际竞争”概括了德国大企业财阀之间的关系。德国式的合作资本主义至少有三个历史渊源:1)法本化学公司(IGFarben)的历史影响。法本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康拜因(财阀牵头的跨行业集团)。集团内的企业关联交易,共同发展。二战期间,这种自上而下的控制型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强,成为日后影响大企业组织结构的文化。2)“罗意威理念”(Loewe Norm)带来的工业标准化效应。早在19世纪末,以生产来复枪出名的罗意威兄弟公司就大力推广可以互换的多用途机械零件。
它直接影响了之后的德国工业标准设计(DIN)和德国电子标准设计(VDE)。在“罗意威理念”影响下,德国企业致力于设计和制造像变形金刚一样的组合型工业母机。它可大可小,可分拆为独立的加工机械,又可组合在一起生产复杂的工业产品。这样,德国企业之间生产的工业母机能够相互兼容,并有利于共同套牢国际客户。3)双元工程师教育和培训体系。德国大企业建立了和大学与职业学院之间密切的合作。通过“联合工程设计”产学研联盟,德国培育了大量标准化的工程师资源。按照拜耳化工的董事杜斯伯格(CarlDuisberg)的说法,拜耳实验室创造大量有实际能力的工程师,以至于不允许也不需要依赖一丝一毫的个人天赋。如何跨行业横向合作,建立中国大企业之间的连襟效应?德国模式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日韩大企业,代表了“东亚”版的“管理资本主义”。日本战前的家族企业是后来财团法人株式会社的前身。所以,日本的株式会社有“父子型”和“兄弟型”两种。但它们都有上下游企业结盟合作的特征。不过后者之间的竞争要大于合作。例如,本田汽车有近300家合作企业;丰田有近200家;三菱重工最多,有近700家。受协同文化和控股财团的影响,联盟内企业形成非市场型合作模式。得益于这个模式,日本企业才有能力实施小批量、高质量、多品种生产。韩国早期军政府用国家优惠政策换取家族企业对韩国政府宏观经济发展计划的配合。这些措施造就了三星、大宇、现代和LG这四大企业。日韩对中国的启迪有二:大企业应该担负大的产业责任,以大带小。政府政策应该和可以起到制度孵化作用。
以历史的条件和现阶段国际化的竞争态势,中国不可能模仿单一版本的发展模式。综合考量,中国版的大企业体制建设需要考虑下面的设计原则:
1.它首先要尊重60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历史,首先要从代表国民经济主体的国资委控股央企做起。它包括建立和执行对大企业社会经济责任的多维衡量标准,包括科技成果转让与分享、向社会开放专业技能培训、投资本行业的标准建设、公开公平地与民营中小企业的产业联盟、提升和维护本行业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地位等。
2.尊重经济规律,有条件地认可大企业的寡头垄断地位。其中的主要条件应该包括社会第三方专业委员会的独立监督,以及利用国家职能部门的强势制度优势,规范大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做到国内合作、国外竞争。
3.为防止经济垄断与政治分赃之间的联盟,必须扩大现存维持公平竞争机构的社会代表性和行政独立性。对于那些不适合、不需要大企业扮演寡头垄断角色的产业,严格限制大企业的准入权,严格维持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政治条件允许的时候,成立受权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立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