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女女同事,脱得只剩内衣,站在一起疯狂起舞,动作越夸张得分越高,可以吃到大鱼大肉的“老板餐”;不愿意脱衣服跳舞,得分最低,只能吃到“民工餐”;70分钟搓手搓到没有知觉,甚至产生精神分裂的幻觉,一旦停下,教练的鞭子就会抽打过来。这就是云南一家公司花血本为员工开展的拓展训练。
这样训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值得怀疑。不管其真正效果如何,但它至少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身心健康,对员工的负面影响可能持续相当长时间。回忆起72小时的户外拓展训练,文首所引新闻报道中的员工小尹就觉得“身心摧残”:“训练后的半年里,工作效率是有提高,但有些项目现在想起来,还是接受不了。”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员工培训上怪招迭出,比如让员工当街下跪、跳艳舞、拥抱陌生异性,以锻炼员工意志、磨炼脸皮、不要自尊,让他们在今后推销产品时能应付任何挫折和困难;有企业对员工进行“喝冲厕水”的培训,要求员工直到敢喝下一杯自己洗干净的马桶中的水才算合格;有企业进行岗前“魔鬼训练”,包括强行快速爬山、夜间紧急集合等,动作慢了点就要被罚学鸭子走、青蛙跳;更有离奇的,在广西某公司的超级营销力培训班上,培训人员先用一根棉棒蘸上酒精,再用火点燃,然后把几寸高的火焰往嘴里吞。
这些异想天开、挖空心思的培训,大都以走极端为能事,以挑战公序良俗为乐事,不同程度地带有对员工或求职者的歧视,不仅伤害了员工自尊心,也大大损害了企业自身形象,难免引起公众反感和非议。它们之所以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求职难的情况下,劳动者缺少话语权,为保住一个饭碗,不得不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而一些企业把员工当成“奴才”,领导自视高人一等,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爱怎么培训就怎么培训。显然,残忍培训、另类培训正是我国资强劳弱、不平等劳动关系的畸形产物。
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法律在员工培训上缺乏明确规范有关。对于上述这类残忍培训、另类培训,应由哪个机关处罚、如何处罚,法律并无详尽规定。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任意扩大用人自主权,侵害职工权益。
员工培训本来是要帮助员工提高个人素质,培养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意识,使员工尽快掌握工作方法和工作技能,而不是用种种另类方式使员工成为“厚脸皮”,更不能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面对当前频繁出现的另类培训,法律应及时出手并给予当头棒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