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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歪理,我有证据

    2005年6月,某中台合资保健药品经销公司招聘业务员。武某等人被录用后,该药品经销公司对他们进行了上岗培训,并允诺每月底薪2000元,若完成销售任务,则另有提成工资,新安人才网同时公司免费提供宿舍和午餐。然而武某上岗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每月只给他700元工资,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武某提出异议,该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刚开始运营、效益不好为由,劝武某暂时放弃个人利益,努力干出业绩后再说

    后来的四个月内,武某非常努力地工作,但待遇等情况仍没有改观。他找到公司负责人交涉,该公司负责人以武某等人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其加薪。武某等人要求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遭到该负责人的拒绝,并将武某辛苦开发的客户,全部划转给他人。武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损失及相应补偿金的申诉请求,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工资条、工作证、名片及同事证言等证据。该公司应诉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只是认为武某与该公司并非雇佣关系,而应是药品代理关系,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质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公司与武某存在新安人才网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赔偿武某工资等损失并支付相应补偿金。同时,告知武某可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行为

    专家点评

    ●焦点一:如何界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区别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也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不同。如今,一些用人单位本来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但却故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模糊甚至变更法律关系的手段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某人以自己的汽车新安人才网常年为某公司搞运输,但该公司却只与其签订“运输合同”,以规避按劳动法应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使得劳动争议发生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给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对是否为事实劳动关系应根据其性质具体判定

    本案例中,该药品经销公司和武新安人才网某分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武某作为销售业务员,从事的是该公司的药品销售主业,并接受了公司的劳动管理,从该公司获得劳动报酬。因此,武某与该药品经销公司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

    ●焦点二: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五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有些情况下单项证据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尽可能提供多项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以增加证据的效力。在上述五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本案例中,武某提供了工资条、工作证、名片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使仲裁员采信;相反用人单位却不能提供任何实质证据。在依靠证据说话的法律指向上,证明了武某与该药品经销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焦点三: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人才网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对以前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三个新变化:(一)双方必须补签合同;(二)双方就所签订合同的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三)把事实劳动关系的年限视为为本单位服务的连续工作时间。

    本案例中,武某要求与该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是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但在司法实务中,要求判令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多方面的,如何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需要双方具体协商。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不可能替当事人拟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法规新安人才网及劳动政策规定以外的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当然,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订立合同

    ●焦点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具备受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资格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以前劳动仲裁受理争议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并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争议。上述《通知》出台前,双方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此类案件。

现在,即使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新安人才网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确立了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就可以进一步申诉其他劳动权益请求了。因此,本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备受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资格。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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